銀行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- 銀行Anthony · 2007-07-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:「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,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」 銀行若有補充規定應註明於相關文件中 否則法律無規定,應依習慣,法理 一般大眾的認知,開戶應該還是帶本人姓名的印鑑吧 不過習慣,法理的認定還是要由法官判定 我不是法官,所以提出這個意見給大家看看就好 ※ 引述《firmament (風...)》之銘言: : 名字不同的問題 : 若以法務的角度來說是無法可循的 : 只是銀行以私法自治的原則 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-- 銀行All CommentsIris2007-07-06帝王條款--私法自治原則.....Noah2007-07-08只要雙方合意 不違誠實信用 公序良俗 即可Susan2007-07-11銀行可以拒絕但是銀行同意 存戶也簽名 那就算數了Lydia2007-07-16雙方合意的東西要載名於契約文件中才有效Rachel2007-07-20否則應依法律,習慣,法理的順序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 Posts電腦錯亂存戶A三千多萬 一銀只討回廿萬新竹商銀的網頁已經換成渣打了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Bank_Service板主 6/29~7/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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